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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养犬哪些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缴纳罚款?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6 12:26:51

导读:宿州市养烈性犬、在禁养场养犬、未申领养犬管理信息标识、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工作等行文,予以警告以后未处理的依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具体详见正文。

  (一)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养场所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申领养犬管理信息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饲养的犬未圈养或者拴养擅自出户;个人饲养的犬只侵占绿地、楼道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楼道、电梯间及人员密集场所未佩戴标识牌、未牵引狗绳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标签: 五百元  二百元  一百元  逾期未  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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