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2 12:38:32
关于严格执行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提醒函
各转供电单位: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文件规定,2020年2月1日-6月30日,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现就贯彻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问题进行提醒告诫。
1.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1)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计算。(2)其它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2. 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3.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转供环节加价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16号)文件规定,市县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对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进行监督规范,将在去年清理规范的基础上,重点整治向5G通信基站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对整改不到位的转供电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屡查屡犯的,予以曝光。
本提醒函中“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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