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8 09:42:12
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
《决定》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值得一提的是,在奖励与保障方面,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共188天。产假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在条例的衔接和落实方面,《决定》实施后,产假尚未结束的,按照本决定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
另外,《决定》新增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
在普惠性托育服务方面,《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
《决定》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满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
《决定》还提出,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假
《决定》对备受关注的独生子女陪护假作出规定,独生子女家庭自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起,给予其子女每年五天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假的期限。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动态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陪护、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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