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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购房限贷政策(金华限购房政策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07:27:07

导读:金华限购政策对于贷款买房,进而提出暂停商业银行向居民家庭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信贷、土地、税收等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编制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供地,优先保障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大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力度,优化市场供应结构。

  四、落实差别化商业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五、落实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予以保障;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购买改善型自住房的职工家庭,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对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50%。

  六、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七、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规定,按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备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8%的须重新备案预(现)售方案。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开盘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房源。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实名网上签约备案。

  八、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建设、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开展巡查,健全商品房销售监督检查机制。对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建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举报投诉专线,及时纠正、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暂停其新购置土地。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十、严格土地增值税征管。

  对竣工结算前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办法,从高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竣工结算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地税部门重点选择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纳税评估和清算。清算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查处。

  十一、对县(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住房保障工作建立约谈及追究责任制度。

  十二、以前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标签: 住房  贷款  土地  不低于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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