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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浙江省教学成果奖申报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06:29:57

导读: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代表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能够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和示范作用。

  省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持有省内首创、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的教学成果,均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相应的省教学成果奖。

  二、奖项设置及名额

  (一)奖项设置。省教学成果奖由省政府设立,每4年评审1次,分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类。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同层次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类别的省教学成果奖。

  (二)奖励等次及名额。省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次共550项。基础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165项,其中特等奖15项、一等奖50项、二等奖100项;职业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180项,其中特等奖20项、一等奖60项、二等奖100项;高等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205项,其中特等奖25项、一等奖80项、二等奖100项。

  三、申报原则及程序

  (一)申报原则。省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坚持引导优秀人才执着于教书育人,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倾斜;坚持示范引领,重在应用推广,带动提高相关领域人才培养能力,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二)申报程序。申报基础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中等职业教育部分)省教学成果奖,由持有单位或持有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有关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有关教育管理机构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职业教育类(高等职业教育部分)和高等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由持有单位或持有个人所在单位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四、奖项评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负责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设立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基础教育类评审委员会、职业教育类评审委员会和高等教育类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具体评审工作。奖项评审坚持质量标准,允许奖项空缺。

  五、奖励授予

  省教学成果奖由省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归成果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个人获得的省教学成果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省教学成果奖奖金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省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

  六、异议处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省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如有异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核准事实后,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发〔1997〕128号)同时废止。

标签: 成果奖  教育类  教育行政  特等奖  教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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