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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失业保险参保条件(镇江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06:34:33

导读:镇江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愿申请进行参保。

  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材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标签: 复印件  正本  户口簿  活期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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