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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医保参保费用(镇江医保报销)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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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办理费用

  不收费

  缴费标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可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期间,由个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领取的医疗费补贴应充抵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基数的0.5%缴纳,在职职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暂不缴费。

  5. 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最低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25年,女性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标签: 职工  基数  用人单位  保险费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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