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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婚姻状况公证申办指南 镇江涉外婚姻登记处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7:35:42

导读:申办婚姻状况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等。

  婚姻状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未婚、离婚、丧偶、未再婚等现存事实,根据当事人的不同需要,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可采用证明复印件间接证明。

  一、申办婚姻状况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的,需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在境外需要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或传真件(含有照片页、延期页、换发页、所在国有效签证页)。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夫妻一方已死亡的、配偶死亡证明,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5、申请人申办结婚公证的,需提交夫妻二寸合影照或各自二寸照片二张(根据副本需要再另加)。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申办婚姻状况公证,应在住所地、行为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

  申请办理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2、未婚、未再婚证明,应由户籍所有在婚姻登记部门出具。

  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申办,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3、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与现实相一致,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内容无相互矛盾。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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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婚姻状况  申请人  当事人  公证员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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