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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规程 镇江就业困难人群认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5:02:11

导读: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和服务,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认定范围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乡低保人员:是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三)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四)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的人员;

  (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七)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家庭成员均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中家庭成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的;

  (八)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九)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十)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转业证》的军队退役军人;

  (十一)镇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进行网上申报,也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业务窗口申请。其中,本市户籍人员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外市户籍人员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人员可持本人居住证,在常住地社区(村)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按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原件;

  2.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提供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扶贫开发系统截图(加盖公章);

  3.被征地农民:提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征地证明材料;

  4.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提供《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原件;

  5.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役士兵(士官)证》或《转业证》原件;

  (二)社区(村)受理。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业务窗口负责受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比对申请人有关信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材料及信息录入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系统,上报街道(镇)初审。

  (三)街道(镇)初审。街道(镇)为民服务中心业务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村)上报、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上报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审。

  (四)各市(区)认定。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对街道(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在各市、区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五)不得认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六)信息查询及材料归档。申请人书面材料统一由街道(镇)为民服务中心汇总,按季度报送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存档。

  三、管理服务

  (一)信息查询。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将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录入“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查询认定结果及相关信息。

  (二)就业援助。村(社区)、街道(乡、镇)服务窗口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并将受理资料集中报送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存档。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就业援助,每月核实其求职、培训、就业、创业等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注明退出原因,及时报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注销身份。

  (三)退出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在《就业创业证》或信息系统上记载注销时间:

  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5.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7.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8.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9.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事项

  (一)镇江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要求,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开展督查,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本服务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1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镇人社发〔2020〕92号)同时废止。

  (三)本服务规程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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