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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扬州市毕业生就业补贴)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3:21:41

导读:在扬中市见习基地见习的,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和离毕业不足6个月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我市见习基地见习的,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鼓励和支持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

  二、适用对象

  (一)单位

  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运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并经人社部门认定为见习基地。

  (二)个人

  1.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

  2.距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校生;

  3.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将范围扩大到16至24周岁失业青年。2021年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直接拨付至见习基地,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其他管理费用。见习基地按月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不少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70%。见习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四、申报程序

  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统一向人社部门申报,申报期为每年的1月1日-11月30日。申请见习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见习补贴申报审核表、身份证、见习协议书、考勤表、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和被投保人名单、见习补贴申报信用承诺书。

  见习人员为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交《毕业证书》;见习人员为在校生的需提交《毕业生推荐表》;见习人员为失业青年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比对录用备案和企业参保情况。

  五、其他事项

  1.虚报、谎报见习人数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

  2.详情参照《关于印发〈扬中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扬人社发〔2020〕39号)文件执行。

  3.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1071。

  申报表格下载扬中荟扬、聚扬计划各类补贴申报表格、注意事项、承诺函等

标签: 人员  基地  扬中市  全日制  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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