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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校企合作奖励实施细则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3:17:46

导读:技师学院、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等院校与扬中市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为企业输送毕业生达20人及以上,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院校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产业工人“聚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4号)文件规定:技师学院、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等院校与我市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为企业输送毕业生达20人及以上,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院校奖励。

  二、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与我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技师院校、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等院校。

  (二)申报条件

  1.为我市企业输送毕业生达2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

  2.技师院校、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等院校与引才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三、奖励标准

  按照每输送1人500元标准给予合作院校奖励。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合作院校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 11月30日。申报材料:《扬中市校企合作奖励申报表》、《扬中市校企合作奖励申报花名册》、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2.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金拨付至合作院校。

  五、其他事项

  1.对虚报、谎报人数及人员信息,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

  2.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5071。

  3.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标签: 扬中市  院校  技工学校  企业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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