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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口径汇总(2021年扬州社保缴费基数)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7:43:42

导读:用人单位以2021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以职工2021年月平均收入折算成年基数为依据申报其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一)企业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口径

  1.用人单位以 2021年 12 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以职工2021年月平均收入折算成年基数为依据申报其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4.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工伤保险)的省属用人单位,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后,无需在我市申报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报口径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2022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本次暂不申报。具体申报事项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2.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所参加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已退休人员还需同步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3.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只包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省级驻扬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口径同上,不得随意扩大。

标签: 基数  工资  津贴  单位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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