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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博士(东营市博士生人才补助)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9:37:53

导读: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到山东省的符合条件的博士,每人每年可享受5万元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发放1次,连续发放3年(视同省政府奖励),具体申报指南详见正文!

  东营市博士(后)生活补助申报指南如下:

  一、博士生活补助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到山东省的符合条件的博士,每人每年可享受5万元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发放1次,连续发放3年(视同省政府奖励)。限于在我省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申请,此次申报时已全职在岗工作满2年的,可同时申请享受2年10万元生活补助;自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起3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助资格。

  (一)申报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自2019年7月1日(以博士毕业后首次在山东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以后,以博士身份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申报单位范围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范围,且签订合同时年龄在35岁及以下(不到36岁生日)。

  3.申报时已全职在岗工作满1年(自签订合同时间至2021年8月31日)。

  除具备上述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为节点)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名单参考:“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Nature Index自然指数排名,符合任一名单即可。下同)的博士毕业生。

  2.曾任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正式教学、科研职位(包括且不限于担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博士后等)。

  博士生活补助与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助范围、未满补助年限的,暂不列入申报范围;与博士后出站留(来)鲁生活补助、“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补贴,或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报材料

  1.《山东省博士生活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及佐证材料合订本1份(使用A4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成册)和PDF扫描版、EXCEL电子版。PDF扫描版须有用人单位盖章,PDF扫描版、EXCEL电子版统一按照“用人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表”格式命名(例如:“海信集团***申报表”)。

  佐证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或护照,博士学位证书(境外取得的,须同时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须同时提供博士学位证书中文翻译件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以曾任正式教学、科研职位条件申请的,还须相应提供聘用协议等有效任职证明材料。

  2.《山东省博士生活补助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由用人单位提供)PDF盖章扫描版和EXCEL电子版。

  (三)申报程序

  1.审核上报。申报人按照劳动(人事)隶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就申报材料涉及的博士毕业学校、劳动合同期限等与证书原件或档案信息进行比对,出具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须在单位内部采用易于周知的方式将申报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单位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单位)。市属及以下企业,须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他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由副厅级及以上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直接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复核。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核定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预算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向省财政厅提交预算申请,同时将人员名单抄送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管理。

  5.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将所负责的补助经费拨付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及时发放给个人。

  二、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

  自2020年2月24日起,对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条件的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在站时间每满1年发放1次,最长补助3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一)申报条件

  1.自2020年2月24日起进入(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站时间为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乡村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基地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住所位于乡镇及以下区域)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申报时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且截至2021年8月31日在站时间满1年

  2.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或近三年(以申报人进站时间为节点)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名单参考:“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符合任一名单即可),进站身份可不受限制,进站后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为国内首次入站,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博士毕业院校不受限制,进站后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在站期间正常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下列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1)进入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的;(2)省内用人单位员工辞职6个月内又以“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身份进入原用人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3)对国内首次入站,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站期间进站身份变更为“在职人员”,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4)在“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等博士后派出项目派出期间的;(5)已纳入“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的;(6)出现其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情形的。

  对到省内乡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住所位于乡镇及以下区域)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取消进站身份限制给予补助

  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与博士生活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生活补助范围、未满补助年限的,暂不列入申报范围;与“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助不得重复申报;已享受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的人员,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报材料

  《初步符合条件人员信息确认情况表》(见附件3,由设站单位提供)

  (三)申报程序

  对符合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的人员,探索推行“政策找人”模式,程序如下: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托“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及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人员备案信息,根据申报条件筛选初步符合条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信息,按照设站单位隶属关系反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单位)。

  2.2021年8月31日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单位)对初步符合条件的人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并承诺信息准确性,同时对人选是否存在“不列入补助范围”的情形进行逐一核实;对符合条件但未纳入初步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的,补充提供人员信息。以上人员信息须在设站单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单位)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初步符合条件人员信息确认情况表》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电子版,连同EXCEL电子版以及设站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PDF电子版(按“设站单位名称+证书/执照”格式命名),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形式审查后,将拟补助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发放补助人员名单,按规定将所负责的补助经费拨付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及时发放给个人。

  三、博士后出站留(来)鲁生活补助

  自2020年2月24日起,对符合出站后留(来)鲁工作条件的博士后,可享受每人1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视同省政府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或近三年(以申报人进站时间为节点)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名单参考:“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Nature Index指数排名,符合任一名单即可)的博士毕业生。

  2.2020年2月24日以后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正常出站,申报时已办理完成期满出站手续。

  3.期满出站(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出站时间为准)后12个月内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申报单位范围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单位人事管理范围,申报时已全职在岗工作。

  入站前已在鲁工作的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生活补助或“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生活补助的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已享受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的人员,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报材料

  1.《山东省博士后出站留(来)鲁工作生活补助申报表》(见附件4)及佐证材料合订本1份(使用A4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成册)和PDF扫描版、EXCEL电子版。PDF扫描版须有用人单位盖章,PDF扫描版、EXCEL电子版统一按照“用人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表”格式命名(例如:“海信集团***申报表”)。

  佐证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省外博士后出站来鲁人员需同时提供博士后证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出站记录页面截图、博士学位学历证书(境外取得的,须同时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还须同时提供博士学位证书中文翻译件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山东省博士后出站留(来)鲁工作生活补助申报汇总表》(见附件5,由用人单位提供)PDF盖章扫描版和EXCEL电子版。

  (三)申报程序

  1.审核上报。申报人按照劳动(人事)关系隶属,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就申报材料涉及的博士毕业学校、进(出)站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与证书原件或档案信息进行比对,出具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须在单位内部采用易于周知的方式将申报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单位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单位)。市属及以下企业,须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他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由副厅级及以上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直接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复核。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副厅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核定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预算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向省财政厅提交预算申请,同时将人员名单抄送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管理。

  5.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将所负责的补助经费拨付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及时发放给个人。

  四、“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补助

  对2017年11月4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符合“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补助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原有政策规定予以补助,此次一并核定发放,今后将不再组织申报。此次申报时符合相应补助条件且已在站工作满2年的,可同时申请享受2年10万元在站生活补助;未在此次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该补助政策。

  (一)“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在站时间每满1年申领1次,最长补贴3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或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名单参考:2019/2020年“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符合任一名单即可)的博士毕业生。

  2.2017年11月4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进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站时间为准)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乡村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申报时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且进站时间满1年。

  3.在站期间正常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40号)要求,对到乡村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位于乡镇及以下区域)开展博士后研究的申请人,不限制博士毕业学校,纳入“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予以资助。

  下列博士后研究人员暂不列入补贴范围:1.进入本单位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包括本单位员工辞职6个月内又以博士后身份进站)工作的;2.在“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等派出项目派出期间的;3.已纳入“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的;4.其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

  “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贴与博士生活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生活补助范围、未满补助年限的,暂不列入申报范围;与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不得重复申报;已纳入“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贴资助范围、未满资助年限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采取核实认定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补贴,无需重复申报;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将停止发放补贴。具体事项将于近期另行通知。

  (二)“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补贴标准为一次性补贴15万元。申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博士毕业学校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或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名单参考:2019/2020年“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符合任一名单即可)。

  2.2017年11月4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含省外)正常出站,申报时已办理完成期满出站手续。

  3.期满出站(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出站时间为准)后12个月内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申报时人事档案已转入工作企业人事管理范围,全职在岗工作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入站前已在鲁企业工作的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暂不列入补贴范围。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生活补助、博士后出站留(来)鲁生活补助、“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贴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贴申报表》(见附件6)及设站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订本1份、PDF电子版和EXCEL电子版。使用A4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成册。PDF扫描版须有设站单位盖章,PDF扫描版、EXCEL电子版统一按照“设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表”格式命名(例如:“海信集团***申报表”)。

  (2)《“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贴申报汇总表》(见附件7,由设站单位提供)PDF盖章扫描版和EXCEL电子版。

  2.“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补贴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补贴申报表》(见附件8)及佐证材料合订本1份、PDF电子版和EXCEL电子版。使用A4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成册。PDF扫描版须有用人单位盖章,PDF扫描版、EXCEL电子版统一按照“用人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表”格式命名(例如:“海信集团***申报表”)。

  佐证材料包括:与企业签订的5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用人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省外做博士后出站来鲁人员需同时提供博士后证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出站记录页面截图、博士学位证书(其中,留学人员须附加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须附加提供博士学位证书中文翻译件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补贴申报汇总表》(见附件9,由用人单位提供)PDF盖章扫描版和EXCEL电子版。

  (四)申报程序

  1.审核上报。申报人向所在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就申报材料涉及的博士毕业学校、进(出)站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与证书原件或档案信息进行比对,出具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须在单位内部采用易于周知的方式将申报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单位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单位)。

  2.复核。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副厅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核定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发放补助人员名单,按规定将补助经费拨付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及时发放给个人。

  附件1—9:点击下载

标签: 博士后  博士  用人单位  单位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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