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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博士生活补助申报条件有哪些 东营市研究生人才补贴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9:36:58

导读:东营市博士、博士后在站生活、博士后出站留(来)鲁以及“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生活补助申报条件都不一样,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东营市博士(后)生活补助申报条件如下:

  一、博士生活补助申报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自2019年7月1日(以博士毕业后首次在山东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以后,以博士身份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申报单位范围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范围,且签订合同时年龄在35岁及以下(不到36岁生日)。

  3.申报时已全职在岗工作满1年(自签订合同时间至2021年8月31日)。

  除具备上述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为节点)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名单参考:“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Nature Index自然指数排名,符合任一名单即可。下同)的博士毕业生。

  2.曾任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正式教学、科研职位(包括且不限于担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博士后等)。

  博士生活补助与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助范围、未满补助年限的,暂不列入申报范围;与博士后出站留(来)鲁生活补助、“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补贴,或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二、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申报条件

  1.自2020年2月24日起进入(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站时间为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乡村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基地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住所位于乡镇及以下区域)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申报时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且截至2021年8月31日在站时间满1年。

  2.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或近三年(以申报人进站时间为节点)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名单参考:“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符合任一名单即可),进站身份可不受限制,进站后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为国内首次入站,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博士毕业院校不受限制,进站后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在站期间正常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下列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

  (1)进入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的;

  (2)省内用人单位员工辞职6个月内又以“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身份进入原用人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3)对国内首次入站,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站期间进站身份变更为“在职人员”,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

  (4)在“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等博士后派出项目派出期间的;

  (5)已纳入“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的;

  (6)出现其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情形的。

  对到省内乡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住所位于乡镇及以下区域)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取消进站身份限制给予补助。

  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与博士生活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生活补助范围、未满补助年限的,暂不列入申报范围;与“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助不得重复申报;已享受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的人员,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三、博士后出站留(来)鲁生活补助申报条件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或近三年(以申报人进站时间为节点)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名单参考:“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Nature Index指数排名,符合任一名单即可)的博士毕业生。

  2.2020年2月24日以后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正常出站,申报时已办理完成期满出站手续。

  3.期满出站(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出站时间为准)后12个月内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申报单位范围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单位人事管理范围,申报时已全职在岗工作。

  入站前已在鲁工作的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生活补助或“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生活补助的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已享受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的人员,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四、“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生活补助申报条件

  (一)“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助需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或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名单参考:2019/2020年“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符合任一名单即可)的博士毕业生。

  2.2017年11月4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进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站时间为准)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乡村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申报时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且进站时间满1年。

  3.在站期间正常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40号)要求,对到乡村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位于乡镇及以下区域)开展博士后研究的申请人,不限制博士毕业学校,纳入“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予以资助。

  下列博士后研究人员暂不列入补贴范围:

  1.进入本单位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包括本单位员工辞职6个月内又以博士后身份进站)工作的;

  2.在“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等派出项目派出期间的;

  3.已纳入“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的;4.其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

  “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贴与博士生活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生活补助范围、未满补助年限的,暂不列入申报范围;与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不得重复申报;已纳入“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贴资助范围、未满资助年限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采取核实认定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补贴,无需重复申报;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将停止发放补贴。具体事项将于近期另行通知。

  (二)“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补贴申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博士毕业学校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或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名单参考:2019/2020年“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符合任一名单即可)。

  2.2017年11月4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含省外)正常出站,申报时已办理完成期满出站手续。

  3.期满出站(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出站时间为准)后12个月内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申报时人事档案已转入工作企业人事管理范围,全职在岗工作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入站前已在鲁企业工作的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暂不列入补贴范围。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生活补助、博士后出站留(来)鲁生活补助、“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标签: 博士后  博士  生活补助  企业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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