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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发布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8:36:17

导读:基于冬季气候寒冷、病毒活性强、人体免疫力下降,是各类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的事实,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有效应对今冬明春疫情防控工作,淄博市就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相关事项通知。

  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知:

  一、实施范围

  1. 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凡在密闭空间都要科学合理佩戴口罩并随身携带备用,讲话和会议发言时可临时摘下。在室外举行的活动保持1米以上间距时可不佩戴口罩。

  2. 医疗机构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3. 乘坐公交、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人员。

  4. 学校进出人员,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

  5. 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药店及酒店、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服务人员及顾客。

  6. 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各类办事大厅、车站、机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出入人员。

  7. 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场馆、歌舞厅等密闭场所的顾客及工作人员。

  8. 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

  9. 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

  10. 电梯等其他通风不良或人员密集场所活动的人员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二、有关要求

  一是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各区县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对重点场所佩戴口罩等情况开展督查。各相关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等管理工作。

  二是各公共场所单位(经营主体)要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者禁止入内;对不听劝阻、扰乱秩序者依法处理。

  三是个人和家庭要树立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等良好习惯;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须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中要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做好个人防护。

  四是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开设专栏进行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站、短信、微信等各类新媒体和户外电子显示屏,农村广播等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当前全球疫情防控严峻形势,提醒广大群众保持对疫情的警惕性,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五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强化主体责任,特别是举办会议,大型活动时要严格落实全员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党员领导干部要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疫情防控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标签: 口罩  疫情  防控  人员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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