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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肺炎期间,因治疗等原因引起劳动问题法律解答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7:59:50

导读:在新型肺炎期间,因隔离、治疗、迟延复工等引起的劳动法方面的问题,在法律方面是如何解答的?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2、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生活如何保障?被排除是病人或者病院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依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十五条“加强权益保障”,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严格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着力保障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等隔离人员相关待遇;因疫情不能返回者,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5、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被隔离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劳动者根据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7、延迟企业复工的性质是什么?山东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是什么?31日至2月9日期间单位要求在家办公的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三条的规定,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那么,延迟复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也应当是休息日。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不得强行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如果员工不同意,不能作为旷工处理;如果确属生产经营需要,企业需安排部分员工在家办公的,且征得员工同意,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资。

标签: 肺炎  病人  冠状病毒  工作  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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