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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一览(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3 11:09:58

导读:2022年5月1日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不得加装座位、伞具、车篷等装置,驾乘人员需佩戴头盔。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一、实行时间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一)拼装的;

  (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

  (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和通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停放和充电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法律责任

  违反“登记和通行”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违反“登记和通行”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标签: 电动自行车  交通管理  公安机关  部门  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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