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2 08:52:48
首付比例:首套首贷住房已交付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不高于30年。
(二)贷款期限=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主借款人实际年龄-1。
办理流程:
(一)公积金贷款流程
(二)组合贷款流程
注意事项
(一)可贷款楼盘登录本中心网站查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中借款人已登记一套住房,再次购买住房。
2.借款人已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选择,一经确定在整个还款期内不能更改。
(四)借款人办理贷款后,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委托扣划还贷,不能办理其他形式的提取。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住房出售方账户。
(六)各县市区营业部开展了组合贷款业务的,可以办理组合贷款。
(七)保证人应是宜昌区域内的在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人(不含灵活就业人员、葛洲坝集团分中心、三峡总公司分中心),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保证人满足提取及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办理提取公积金及申请公积金贷款。担保期限至《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办理到位为止。不能提供保证人担保的,须提供开发企业盖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的补充承诺书》,同意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贷款金额的100%作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担保。
(八)主借款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办理贷款,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办理贷款;其他借款人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至年月距当前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视同正常缴交可以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大于3个月的为欠缴不能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主借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月正常缴存的不能办理贷款;其他借款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月正常缴存的不能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九)不符合本指南规定的,按照《购买期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或《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落户宜昌购买期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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