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2 07:21:16
秭归县公租房使用规定: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保障对象死亡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实际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调换、损毁、破坏或者装修房屋,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五)在承租的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县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腾退公租房:
(一)在规定的审核期内,未到县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年审的或年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的(含住房或非住房)。
承租家庭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将为其安排不超过六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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