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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关于增加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临时燃油(气)附加费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2 12:33:17

导读:我市出租汽车在现行起步价和公里运价不变的基础上,每载客一次表外加收临时燃油(气)附加费1元。

  关于增加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临时燃油(气)附加费的通知

  市出租汽车协会、各出租汽车公司:

  近期我市天然气价格持续上涨,由5.99元/公斤上涨到6.85元/公斤,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增加,为确保出租车行业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加收巡游出租汽车临时燃油(气)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出租汽车在现行起步价和公里运价不变的基础上,每载客一次表外加收临时燃油(气)附加费1元。

  二、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力度,规范收费行为,有效提升出租车服务质量;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出租汽车企业要做好宣传工作,明码标价并在车辆醒目位置张贴,向乘客做好解释工作。

  三、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至2022年3月15日撤销,此政策是缓解天然气价格上涨过快对出租汽车影响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价格监管,对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计价设备收费、随意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从严査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租车营运资格。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27日

标签: 附加费  出租车  新乡市  燃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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