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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1 09:47:33

导读:禁售禁燃范围新乡县全域。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县已于2019年11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范围新乡县全域。

  二、禁售禁燃内容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售禁燃要求

  (一)禁售禁燃烟花爆竹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依法管理。

  (二)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要全面加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维护我县环境。

  (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四)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新乡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标签: 烟花爆竹  治安管理  新乡县  条例  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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