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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三原县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8 06:04:53

导读:自全域禁售禁放之日起,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继续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及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全域禁售禁放之日起,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继续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非法销售、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五、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各镇办、高新区负责辖区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县直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强化巡查监督。

  六、本通告2022年1月16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三原县公安局 110

  三原县应急管理局 32268118

  特此通告

  三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

标签: 烟花爆竹  通告  治安管理  咸阳市  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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