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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核定 赣州市工伤保险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4 04:26:20

导读: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以下项目:

  (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2.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

  3.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身亡补助金);

  2.目录外工伤医疗费(目录外职业伤害医疗费)。

  (三)本条规定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可抵减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应费用,其中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享受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各项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在《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范围内支付,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补充工伤保险征缴测算情况,按照补充工伤保险费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制定(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详见附件)。

  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除享受规定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外,按规定享受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其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补充工伤保险资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补充工伤保险参保人的就医、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以及承办机构结算费用,由市本级、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一并进行明确,确保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广大伤残劳动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标签: 工伤保险  补助金  待遇  条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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