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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商务局出台16条干货政策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3 11:44:51

导读:从企业复工复产、招商引资工作、外经贸发展等方面出台16条“干货政策”,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2月28日,湘潭市商务局印发《湘潭市商务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开放型经济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从企业复工复产、招商引资工作、外经贸发展等方面出台16条“干货政策”,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湘潭市商务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开放型经济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省、市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商务厅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湘商贸〔2020〕5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潭政发〔2020〕2号)等应对疫情支持性政策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开放型经济企业稳定发展工作,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深入推进《湘潭市商务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帮扶商务领域外向型经济骨干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方案》(潭商发〔2020〕9号),湘潭市商务局和县市区、园区商务局机关干部联点企业,深入调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全面摸排外向型经济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情况。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及时收集、汇总和上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动态信息,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支持推荐重点外向型企业、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商贸流通企业进入《国家(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享受国家和省级金融政策支持;明确《市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商务和开放型经济类”名单目录,协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经金办、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湘潭银监分局制定市级支持扶持政策,解决开放型经济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扩大生产提供资金保障。

  3.梳理出近期出台的中央、省、市各类惠企稳岗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分类指导,确保点面结合,支持重点开放型经济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积极协调、多方筹集,为企业提供口罩等防疫物资;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职工返岗、招工、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减免厂房租金等实际困难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4.积极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围绕湘潭市“1+4”特色产业和17条优势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加强招商引资“两图、两库、两池”建设(即招商远景图、现状图、项目库、客户库、资金池、人才池建设),认真梳理在谈项目,通过互联网、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加强项目对接洽谈,推进网上精准招商和“不见面招商”

  5.积极应对疫情搞好防控,并努力完成今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着力筹备参加“长三角经贸洽谈周”等招商引资活动,抓紧项目准备,力争在省、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中签约一批重点产业项目

  6.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招大引强工作,从国、省、市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和支持疫情期间新引进的“三类500强”项目、亿元以上重点产业项目、外向型实体项目、外资项目。疫情期间经湖南省商务厅认定湘潭市新引进的“三类500强”企业项目奖励15万元/个,首次落户湖南的“三类500强”企业项目奖励25万元/个;新引进亿元以上重点产业项目(已签订商务合同,并已在湘潭市注册的项目)奖励5万元/个;新引进外向型实体企业,且本年度实现外贸进出口实绩10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20万元/个;新引进外资企业,且本年度累计实现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个。以上奖励措施实行单个项目就高不重复奖励。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园区结合各自实际同步制定疫情期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

  三、支持外经贸发展

  7.协调解决外贸进出口企业物资运输的实际困难,对疫情期间外贸进出口企业以湘潭为始发站或目的站的物流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30%的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8.鼓励外贸企业业绩倍增,对外贸企业2020年1-4月外贸进出口实绩对比去年同期增量超出的部分给予每1美元不高于0.03元人民币的奖励支持。

  9.充分发挥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的作用,积极为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运输、资质办理等一站式全流程外贸综合服务。

  10.加强外贸企业金融服务,积极落实中小微外贸企业进出口便利优惠融资政策,对接金融机构为全市外贸企业提供融资保障。对列入“白名单”参加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发生的实际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贴息支持。

  11.开展对外贸易纠纷法律援助,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可能导致外贸合同无法履行的外贸企业无偿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材料。因疫情引发与国外客户产生争议纠纷的企业,对其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50%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12.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鼓励出口企业在疫情期间通过购买出口信用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给予出口小微企业全年全额保费支持,其它企业不超过40%的保费支持。同时,协调信保承保机构加快信保理赔进度。

  13.鼓励外贸企业在疫情期间加强线上营销推广,对企业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跨境营销,对2020年1-6月累计实现300万美元及以上进出口实绩的,企业疫情期间产生的服务费和推广费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70%的支持。

  14.完善“走出去”综合服务体系,鼓励外经企业通过购买政策性信用保险、海外投资咨询报告、涉外法律咨询等,有效规避企业在外经活动中遇到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对外经企业购买政策性信用保险、海外投资咨询报告、涉外法律咨询等费用,疫情期间给予不超过4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0万元。对外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在前期费用(具体内容为:①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②勘测、调查、检验检疫及技术认证费;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及项目资料翻译费)方面给予10万元的支持。

  15.推动对外劳务合作,对疫情期间新外派劳务实际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劳务企业,根据派出人数和服务质量给与综合评定,对其在人员培训、人才储备、宣传等方面给予10万元的支持。

  16.以上若干措施适应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止(本地疫情结束时间以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时间为准),资金严格按照国省和市本级专项资金要求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若国、省另有政策支持的部分一并执行。具体支持奖励申报程序,另行出台细则。

  湘潭市商务局

  2020年2月28日

标签: 疫情  企业  湘潭市  万元  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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