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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衡山县关于电子烟花的相关规定(湖南衡阳烟花)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3 06:11:25

导读:2021年2月1日,衡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划定区域全面禁止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电子烟花的通告》,对电子烟花做出了相关规定。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划定区域全面禁止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电子烟花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禁炮殡改工作成效,切实保障市民公共安全,降低噪声污染,维护良好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在县城划定区域全面禁止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电子烟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烟花是指由发声、闪光、传动及电子元件等部分组成,能产生烟光、声响、彩带、纸屑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产生噪音污染的产品(例如:电子礼花、礼炮、气炮、气鞭等)。

  二、县城划定区域为:东以湘江为界,南自湘江自来水厂沿紫巾路(含紫巾山森林公园)至G107运管所(两路口社区五组),西自G107运管所至殡仪馆(含黄花新区),北自老轮渡码头(含琵琶洲)沿二中田径场方向至衡山专汽厂区(东风社区三组),以黄花路为界(含经开区企业),延伸至原S314与衡山大道西线殡仪馆。

  三、在县城划定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电子烟花。用车辆非法安装、装载电子烟花设备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县直机关各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严格遵守禁炮殡改各项规定,持之以恒、以身作则,带头树立新风、转变观念,做好禁炮殡改工作的“宣传员”和“践行者”,坚持弘扬新时代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移风易俗社会氛围。

  五、在县城划定区域内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电子烟花的举报电话:0734-2855789,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予以200元/次的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标签: 衡山县  烟花  县城  电子  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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