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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文明条例有哪些罚款行为?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08:17:41

导读:《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布了相关罚款行为,如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以下行为违反则可能面临罚款:

  1.非机动车不得加装遮阳篷(伞);(出自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2.车辆未使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出自条例第十条第七项)

  3.不将车辆持续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三日;(出自条例第十条第八项)

  4.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犬只;(出自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

  5.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

  每日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出自条例第十七条)

  各位许昌市民请时刻留意以上行为,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

标签: 条例  时至  次日  第十条  许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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