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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车辆充电桩专充专用规定(国家对汽车充电桩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08:00:04

导读:许昌车辆未使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违反者,责令驶离;拒不驶离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七)车辆未使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

  相关解读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对充电桩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一)燃油车辆不得停放在充电用停车位;

  (二)电动车非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

  (三)这里的车辆既指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

  相关处罚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 下列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标签: 许昌市  停车位  文明  第十条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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