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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01:21:57

导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二、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三、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 2元;

  四、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六、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200平方米以上含 200平方米)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 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对象(即本标准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指的征收对象)以外的沿街门店每平方米每月0.6元;

  七、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八、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

  九、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 30元;

  十、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 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

  十一、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十二、对具有餐饮、娱乐、住宿、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类别标准分别计收。

标签: 计收  面积  车辆  每吨  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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