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12:20:08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21〕2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1年4月18日印发《关于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480号),同意我市征收瀍河回族区回族乡上窑社区等2个乡(街道)、7个社区集体土地44.1754公顷,其中农用地20.8966公顷(耕地19.7973公顷、其他农用地1.0993公顷)、建设用地23.1779公顷、未利用地0.1009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集体土地2.6356公顷,其中耕地2.52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公顷、未利用地0.100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上窑社区旱地、西至上窑社区村庄用地、南至上窑社区其他草地、北至上窑社区城市用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征收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集体土地0.0457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上窑社区特殊用地、西至上窑社区特殊用地、南至洛阳市监狱、北至上窑社区特殊用地,拟作为特殊用地。
地块三:征收瀍河回族乡中窑社区集体土地2.9689,其中耕地1.3708公顷、其他农用地0.2873公顷、建设用地1.310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瀍涧大道、西至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南至瀍涧大道、北至中窑社区城市用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四:征收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集体土地2.322公顷,其中耕地0.1706公顷、建设用地2.1514公顷;中窑社区集体土地2.6441公顷,其中耕地1.4448公顷、其他农用地0.2097公顷、建设用地0.9896公顷;城北社区集体土地0.6653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西至瀍河、南至滨河路、北至九都路,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五:征收瀍河回族乡旭升社区集体土地16.0592公顷,其中耕地7.431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3公顷、建设用地8.525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西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南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北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六:征收瀍河回族乡旭升社区集体土地0.359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旭升社区水浇地,西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南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北至旭升社区水浇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七:征收瀍河回族乡旭升社区集体土地2.9051公顷,其中耕地0.5653公顷、建设用地2.339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西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南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北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拟作为商服用地。
地块八:征收瀍河回族乡旭升社区集体土地6.553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老城区,西至310国道,南至中窑社区建设用地、上窑社区建设用地、城北社区建设用地,北至中窑社区建设用地、上窑社区建设用地、城北社区建设用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九:征收瀍河回族乡马坡社区集体土地0.4163公顷,其中耕地0.37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8公顷;杨文街道拦沟社区集体土地4.7199公顷,其中耕地4.1384公顷、其他农用地0.4354公顷、建设用地0.146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拦沟社区水浇地、拦沟社区居民点,西至马坡社区水浇地、拦沟社区水浇地,南至拦沟社区水浇地,北至拦沟社区水浇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十:征收杨文街道吕庙社区集体土地0.9315公顷,其中耕地0.8408公顷、建设用地0.090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吕庙社区设施农用地、吕庙社区村庄用地,西至吕庙社区水浇地,南至吕庙社区村庄用地,北至吕庙社区水浇地,拟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十一:征收杨文街道吕庙社区集体土地0.9484公顷,其中耕地0.93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吕庙社区水浇地,西至吕庙社区水浇地,南至吕庙社区水浇地、董村水浇地,北至吕庙社区水浇地,拟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到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瀍河分局(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26号11楼1106室,联系电话:6398770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瀍河回族区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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