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12:15:16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
洛政通〔2021〕42号
为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配套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
一、征收目的:实施洛阳市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西起二广高速,东至苏家窑,总规划用地面积约3031亩)。
三、房屋征收部门: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签约期限: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实施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六、被征收人要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次房屋征收不服,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上述房屋征收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现场办公地址:伊滨区诸葛镇政府办公楼二楼拆迁安置办(联系人:张超欣、张琦,联系电话:67410125)
附件: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021年7月27日
附 件
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西起二广高速,东至苏家窑,总规划用地面积约3031亩)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认定
(一)权属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为准,若被征收人提出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由被征收人提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确认意见,以确认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准。若被征收人提出证载性质与实际性质不符,由被征收人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以确认后的性质为准。
(四)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认定
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补偿安置原则
本次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提倡和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非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该方式的货币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房屋主体补偿
房屋主体的补偿价值按分户评估价计算(具体数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对房屋主体的补偿总额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乘以评估单价计算。
2.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有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做出选择后不得更改。一是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规定执行。二是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2)临时安置费。以户为单位,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考虑实际物价因素,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每户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3.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3)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且办理移交手续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8000元/户的奖励,同时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的奖励。对逾期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协议但未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每逾期5天,核减被征收人搬迁奖励2000元,直至将搬迁奖励扣减完为止。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房的价值及产权调换办法:安置房的价值按安置房屋的评估价计算。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之差价款。
2.被征收房屋补偿
该方式的房屋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房屋主体补偿。房屋主体的补偿价值按分户评估价计算(具体数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对房屋主体的补偿总额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乘以评估单价计算。
(2)临时安置费。以户为单位,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考虑实际物价因素,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临时安置费发放时间,自房屋被征收人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起,预发三个月临时安置费,在没有交付安置房之前,每三个月发放一次临时安置费,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3)搬迁费。每户按搬迁两次计算发放,每次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4)购房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5)被征收房屋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过渡期内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6)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且正常使用的,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7)其他: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物业管理费补助、搬迁奖励与本方案中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五、安置房基本情况
(一)安置房位置
安置房位于伊滨区福民工程一、三号安置小区项目,为高层住宅。安置房房源户型面积分别为:一室一厅一卫约60平方米5套、二室二厅一卫约84.39平方米20套、三室二厅一卫126.3平方米100套、四室二厅二卫约160平方米50套,安置房户型面积以市房管部门最终确定面积为准。
(二)安置房挑选办法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房屋公告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齐房产、土地等有关证件并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时间交房交钥匙的,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相加平均后排序,按序挑选安置房;相加平均后分数相等的,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被征收人在挑选安置房时,原则上一套住宅房屋产权置换一套安置房,应当挑选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对等或相近面积的安置房。在征收过程中对挑房结果及时张榜公示。
(三)安置房为高层建筑,不设楼层差价。
(四)安置房交房标准
1.室内门:安装入户门及未封闭阳台的出阳台门,其它门不再安装。
2. 楼(地)面:除厨(有防水层的)、卫外,均为水泥面层;厨房、卫生间按原设计做完防水处理后,不再做结合层和面层。
3.内墙面及顶棚:除卫生间、厨房墙面不做面层外,其它按原设计进行。
4.给水:给水管按原设计进入相应位置,上翻500mm,除在卫生间或厨房就近安装一水龙头外,其它堵头处理;厨、卫设施不再安装。
5.排水:排水管按原设计安装到位;坐便及地漏连接管上翻150mm,面盆、菜盆、拖把池连接管上翻300mm。
6.电气:所有灯具均为11w节能灯。
7.水、电、煤气、暖气设施齐全,一户一表;
8.宽带、闭路电视、电话等线路到户;
9.燃气、暖气按规定留置入户接口。
在充分考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一号安置小区安置房建设标准与原安置房建设标准有所变更,变更部分(室内门、卫生间坐便器和洗手池、厨房洗手池、卫生间和厨房墙面贴砖)由伊滨区财政按户型审核确定变更补贴,一次性发放至住户。
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一)房屋主体补偿
房屋主体的补偿数额按评估价计算(具体数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购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三)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可由评估公司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精神,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以近3年纳税登记证明推算的月平均利润为标准补偿,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期限为5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期限为8个月。
(五)搬迁费
每户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六)搬迁奖励
被征收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且办理移交手续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8000元/户的奖励,同时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的奖励。对逾期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协议但未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每逾期5天,核减被征收人搬迁奖励2000元,直至将搬迁奖励扣减完为止。
七、对特殊情况的保障政策和照顾措施
(一)对“双困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对“双困家庭”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免交差价。
(三)“双困家庭”人口在4人以上的(含4人,户口所在地为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给予补偿。
(四)“双困家庭”人口在4人以上的(含4人,户口所在地为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并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安置房按60平方米安置,免交差价。
八、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
(一)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契税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一)严格依法征收、依法办事,按照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确保阳光、和谐征收。
(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补偿标准不一致等违法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拒绝腾退交房的,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市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限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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