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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城镇职工医保相关问答 邢台城乡居民医保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8 11:47:28

导读:本文整理了邢台市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问答,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指南、参保待遇说明等信息,详见正文。

  1.城镇职工缴纳医保费标准是多少?

  答: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生育保险0.2%),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生育保险0.8%);个人缴费比例为2%。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2.何为全口径工资?

  答: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取得。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5754元。

  3.需要缴纳多少年?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2000年10月1日正式启动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但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

  4.没有达到缴费年限怎么办?

  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当期在职缴费基数为基数。补缴标准按一次性补缴缴费基数的7%。

  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单位和个人(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一次性补缴,也可按在职职工标准延续缴费,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正常缴费中断超6个月补缴的,可补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但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工作调动补缴的除外。)

  因中断缴费和欠缴医保费需补缴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由医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5.居民转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年限能否转换?

  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其在本市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4年(不包括原新农合),可折1年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

  6.转移接续手续如何办理?

  答:1、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转出:(1)、参保人员本人办理:社保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复印件(社保卡金融功能未开通的需提供);(2)、代办人办理:参保人社保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社保卡金融功能未开通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转入:(1)、参保人员本人办理:申请表(办理时现场填写),身份证或社保卡、参保凭证、信息表(省内转入需提供);(2)、代办人办理:申请表(办理时现场填写),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参保凭证、信息表(省内转入需提供)。

  7.个人账户如何支付?

  答:1、死亡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退保及个人帐户返还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

  2、跨省异地安置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返还

  (1)、参保人本人办理:社保卡原件及银行卡复印件;(2)、代办人办理:参保人社保卡原件及银行卡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能立刻享受待遇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9.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自2022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的费率缴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10.跨省异地就医如何备案?

  答:经办机构备案需要手续:身份证或社保卡。

  自主备案:通过关注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点击业务办理--河北智慧医保--异地就医备案,按照提示备案。

  11.职工基本医保的住院就医的待遇?

  答: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级医院(社区服务中心)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多次内住院的,前两次住院执行起付准,三次以上住院不再执行起付标准;但多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均执行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6%、93%、88%。医保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在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对超过12万元至50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95%。

  12.生育保险都享受什么待遇?

  答:(一)生育津贴。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其他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医疗费待遇。

  生育前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参保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按50%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生育定额补贴。

  13.生育医疗费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顺产限额补贴3000元,人工分娩限额补贴3500元,剖宫产限额补贴400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限额补贴4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增加相应补贴的50%。

  14.怎么申报生育津贴?

  答:女职工在生育后150日内或实行节育措施6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并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1.本人社保卡复印件;2.符合政策内生育相关材料或生育二维码信息;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未存活的提供相关资料;4.出院记录(盖章)。

  15.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凡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补贴标准为: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5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6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按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孕情、环情检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后怀孕的)70元;放置宫内节育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院检查150元;取出宫内节育环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20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的300元。

  16.生育津贴支付限期的时间是多少?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具体如下:生育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另外延长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计计算。

  参保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参保女职工,再增加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17.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以参保职工生育时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费基数作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

  18.生多胎怎么办?

  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企业,其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一胎、二胎均按照2016年开放二胎生育时的158天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执行,根据2021年最新河北省计生条例,三胎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原政策基础上延长30天。流产、难产、多胞胎、计划生育休假等的待遇仍执行统筹区现行政策规定。

  19.门诊慢特病如何申报?

  答:登陆河北医保公共服务个人网上厅或微信小程序端:或者通过关注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业务办理,选择河北智慧医保-慢病申报,进行在线注册。填报申报人基本信息和申报病种,同时上传原发病历资料或近一年能佐证所申报病种门诊病历和相关检查、化验等资料;自主选择具有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完整提交。

  20.门诊慢特病享受什么待遇?

  答:门诊慢特病报销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自然年度),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起付标准不累加计算。

  门诊重大疾病不设小目录。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按照国家省药品目录要求先行自付(乙类先行自付5%、国家谈判药先行自付20%)后,统筹基金支付85%。

  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管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照国家省药品目录要求先行自付后,统筹基金支付70%。

  21.特殊药品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参保职工本人(代办人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资料到所选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领取《邢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及评估表》,由特药责任医师进行用药评估认定,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完成备案。

  22.怎么购买特殊药品?

  答:已备案的参保职工需使用特药,先由其所选定的特药责任医师开具纸质处方(处方有效期三天),特药责任医师签字后持纸质处方经其所在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特药处方专用章,到所选定的特药定点药店刷卡购药。

  23.特殊药品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职工在特药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标准参考邢台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政策(85%)执行(有文件规定的药品除外)。

  经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特药个人负担部分可以从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或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24.特殊药品一共有多少种?

  答:目前有66种药品

  24.哪些医院或药店可以购买特殊药品?

  答:邢台市人民医院、邢台市第一医院、退役军人医院、市三院、医专附属二院。

  乐仁堂中兴大街店、民生红星街店、天宇襄都北路店。

  25.个人账户如何划拨?

  答: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容,我市职工医保改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党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划入78元,其他用人单位划入51元。在职转退休,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6.门诊共计政策是指什么?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答:是指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设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1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50%,退休人员为60%。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纯中医药治疗法术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再提高20个百分点。

  27.门诊共计省内、跨省待遇有什么不同?在市内非定点就诊是否可以支付?

  答:省内其他统筹区内异地就诊时,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跨省异地就医在门诊治疗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我市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且未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按照本地门诊共济待遇比例予以支付。

  28.京津30家医院有什么政策?

  答:经异地就医备案后,按照就医地医保目录、邢台市同级别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报销比例结算。30家医疗机构包括:

  北京15家: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日友好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天津15家: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人民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天津市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天津市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天津市胸科医院、天津市儿童医院、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

  29.省内无异地政策大致介绍

  答:邢台市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全省无异地工作。覆盖人群为省内各统筹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实施范围为省内已开通住院或门诊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住院、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是备案和待遇上的变化。

  一是备案方面。取消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是指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是待遇方面。第一,住院待遇,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住院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现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第二,省内异地普通门诊直接结算限定全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个人账户直接结算;第三,门诊慢特病结算更便捷,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取消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数量限制,限定省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基本医保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第四,购药更方便,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执行国家规定的适用范围,省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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