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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2022年春节关于禁限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5 04:15:37

导读: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七、正月初八、正月初九、正月十四、正月十五等8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临海市2022年春节关于禁限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1、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

  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类、摩擦型、烟雾型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风景名胜区域、临海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绝对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

  (十)高层建筑;

  (十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即:东至东湖路、大桥路,南、西至灵江,北至北固山、白云山麓;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3、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销售、燃放时间规定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除第二条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在上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七、正月初八、正月初九、正月十四、正月十五等8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市应急局应根据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可以提前5日),确保市区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

  (四)凡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燃放。

  那么,违反有关规定将受到何种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责;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的,将依法依规追责。

  发现违规者怎么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并积极向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110(市公安局)、85161166(市应急局)、85175055(市市场监管局)、8589631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签: 烟花爆竹  焰火  单位  万元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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