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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46号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5 12:37:08

导读:为有效防范海上疫情输入,加强进港船舶船员防疫管控,落实船舶和港口企业主体责任,实现防疫情、保畅通,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46号

  为有效防范海上疫情输入,加强进港船舶船员防疫管控,落实船舶和港口企业主体责任,实现防疫情、保畅通,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作业管控。严禁船舶私自安装、关闭、拆卸AIS等通导设备;严禁在海上转运或携带人员、不明货物返港;严禁渔船停靠中高风险地区或其它出现阳性病例地区,确需靠泊的,经向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意后方可靠泊,要确保人员不接触,物品做好消杀;海上作业非必要不贴靠市外船舶。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严防疫情非法输入。

  二、严格执行进港报告。渔船抵港12小时前向港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渔港管理站报告,14日内经停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海上过驳的船舶应提前24小时报告,按要求落实防疫举措。内贸货船抵港4小时前向海事部门报告,14日内经停过中高风险地区的,抵港12小时前报告(船舶经停信息和船员健康信息);外轮和远洋渔船抵达口岸7天前向海事、海关、边检报告。船员若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应当主动申报。

  三、严格实施码头防疫管理。进港商船应按规定靠泊,严禁在沿海各非法码头、非装卸点进行靠泊作业或人员上下船,并如实向码头企业提供船员“二码”(健康码、行程卡)、体温情况及船员换班情况。14天内经停过中高风险地区的,严格执行当地防疫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下船,码头企业应立即向当地港航管理部门和防疫指挥部报告。渔船应自觉接受渔港防疫检查,配合亮码测温,有中高风险地区靠泊史或船员身体异常的,应主动报告,严格执行当地防疫有关规定。

  四、严格做好远洋渔船管理工作。远洋渔船海上作业和回港途中要严格落实防疫措施。自捕鱼装载船舶实行备案制度,抵港卸货作业时,严格落实“每舱必检、先检后卸”措施,抵达港口后实施封闭管理。所有船员核酸检测为阴性,且环境核酸检测为阴性后,方可换班、卸货,下船人员执行“14+7+7”健康管理措施。

  五、严格船岸界面管控。码头企业严格实行“非必要不登船、非必要不下船”政策,设置隔离设施,安排人员值守。严格控制上下船人员数量,并做好信息登记、个人防护等防疫措施,严格执行港口防疫相关规定。

  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20日

标签: 防疫  船员  船舶  渔船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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