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淮安特困人员供养停止救助情形一览 淮安特困人员供养停止救助情形一览表最新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2 09:30:34

导读:淮安特困人员供养停止救助情形一览: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查看全文了解更多信息。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或者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

  6.户籍已迁移出本县区的。

  【拓展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体标准

  (一)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45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达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

  (三)农村集中供养标准在当地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800元。

标签: 标准  人员  城乡  义务人  劳动能力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hunanyuer.com/news/jiaodian/139369.html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06-2022 湖南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114号-3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hunanyuer#qq.com (请把#替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