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9 09:56:30
睢宁烟花爆竹禁放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区域【S325以北,S612以西,S612以南,G104以东(城区外环以内,包含外环路段)、白塘河湿地公园、岠山风景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放区域以外的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图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禁止和限制燃放期限及燃放时间
从2021年2月1日起,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电子鞭炮除外);限制燃放区域内限制燃放时间为每晚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
三、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任何时间均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广电、报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地下通道、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
(六)县政府临时调整的区域和场所。
四、在禁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仅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D级产品,所有A、B级及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制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五、公安机关是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
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教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和教育引导等相关工作。开发区、街道、社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工作。
六、处罚措施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通告设摊兜售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破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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