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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产假最新政策(持续更新)(南通流产假)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02:28:33

导读:江苏省近日出台《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的育儿假。

  【2022年更新】

  最新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一、南通产假政策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

  按规定生育的夫妻,一般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产假,也就是128天

  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三、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拓展】

  

标签: 产假  个月  基础上  不少于  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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