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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兴安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桂林市烟花爆竹禁放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2 08:27:06

导读:本文将主要为大家提供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兴安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具体详情还请见正文哦~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兴安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燃区域:南陡口日月湖→乐满地二号门(志玲路公路渡槽)→县三小路口→留园→灵渠南渠→西环路→铁路桥→中石化公司→香堤湾→灵湘半岛→灵渠北渠合围→湘漓镇政府区域,以及县城建成区的城中村。

  (二)禁燃时间:全年禁止燃放。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的全县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时间: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立春、正月十五、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三至七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节庆日)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对象

  全县区域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酒店、宾馆、市场、门店和居民及社会团体。

  四、处罚措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其停止燃放,并依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日

标签: 烟花爆竹  兴安县  区域  时间  桂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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