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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交警发布最新摩托车、电动车安全驾驶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2 01:04:28

导读:随着汕尾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在方便出行的同时,也时有发生一些交通安全事故。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8月13日发布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须知:

  为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无证驾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三、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悬挂号牌,严禁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假牌假证,必须定期参加年度检审。

  四、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五、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严禁随意变更车道、穿插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应在道路两侧通行。

  六、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经斑马线应减速慢行,遇行人过斑马线要停车让行。

  七、严禁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酒后驾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严禁载人。

  八、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依次停放于划定的停车区域,在道路上临时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九、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严禁安装遮阳伞或挡风棉被,违者一律收缴遮阳伞(挡风棉被),并依法对其处罚。

标签: 摩托车  电动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  机动车道  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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