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协议是指协议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协议是已经成立的协议,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协议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订立协议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协议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协议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协议,不需追认,协议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协议,该协议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协议无效。
②订立协议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但有两个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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