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保单是以最大诚信原则签订的合同,而合同,除了依法生效的合同,还存在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那些单纯为了逃避债务而购买保单的投保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这种恶意的投保行为,法律不会保护,也不会支持。而如果保险公司不知情,不知道这个投保人欠下债务,而受益人不是法定继承而是指定受益人,那么这样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享有撤销权利。
而且只要购买的保单未发生保险事故,余下未交的保费、保单的现金价值都有可能被法院裁决强制归还给债主。
《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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