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介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一 、技术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擅自改变要求服务的内容、性能、标准、要求达到的程度、损害中介信誉致中介的活动失去效用,应支付违约金,赔偿中介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或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服务报酬,中介可解除合同,委托人应支付未支付的报酬,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3、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数据、文件、信息不全或不真实,致技术服务不能达到规定的程度或无法进行下去,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技术中介服务中介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应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2、违反合同约定和职业道德、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提供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技术资料、成果,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3、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隐瞒委托人的真实情况损害第三人利益,承担赔偿责任;
4、不尽或者怠于履行中介服务职能致合同延期签订,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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