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户流程
可以直接办理宅基地过户,向村委会发起申请,再报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办理。
农村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所需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在这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宅基地原户主去世30日之内进行过户办理。一般需要过户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当资料准备齐全后,需要先将资料交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审核通过后,再将资料递交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过后,就可以登记发证。
二、过户条件
1、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
根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继承人继承原户主的房屋后,会变为一户多宅,但在房屋倒塌后,宅基地也将会被村集体收回。
2、继承人必须是本村户口
当宅基户主去世后,如果房屋继承人是本村户口的话,就能继承房屋所有权,从而间接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如果继承人是非农业户口,可以继续居住在此,但不享有对房屋翻修的权利。
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是该集体成员不得享有,所以城市户口对于宅基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而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子女可以继承。操作方式就是变卖房屋为现金进行财产继承,宅基地归还原农村集体。
3、符合供养协议内容
有些宅基地户主是五保户,而对于农村五保户,是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集中供养的农民去世后,其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分散供养的农户去世后,宅基地按照供养协议上的内容进行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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