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拘留即先行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符合法定特定情形时,措施先行、程序后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这种属于及时被发现的,肯定是应当先被拘留起来;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这个仍然属于有重大嫌疑的情况,先拘留起来再查实;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这种作案嫌疑就很大,可以先行拘留再侦查;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这种肯定是先拘留起来,以防止嫌疑人再逃跑;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这种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无证据可以证明其犯罪事实,所以理应先行拘留;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都说做贼心虚,就是这种情况,所以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应当先行拘留;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这几种情形都是比较严重的情节,应当先行拘留,以免犯罪嫌疑人扩大犯罪的范围,属于理应先行拘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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