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根据其性质或双方约定,不属于共同财产的除外。例如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共同财产,虽然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但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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