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对仲裁程序的有关规定,仲裁审理一般应经过以下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开始、庭审调查、庭审辩论、评议与裁决。
1、开庭准备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日期与地点。在实践中,对于开庭审理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有约定的,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地点进行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开庭审理的地点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确定在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开庭。
(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告。
2、开庭开始在开庭开始阶段,应当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2)其次,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3、庭审调查阶段庭审调查阶段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的,经过仲裁庭许可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5)宣读勘验笔录。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
4、庭审辩论阶段
5评议与裁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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