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增强法律意识
要对《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多一些了解,认识到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重要性,知道哪些合同不能签,哪些合同含义不清,日后可能引起争议等。当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找工作难的时机和大学生求职心切的特点,把大学生招来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如果事先没有签订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到时就有苦难言了。
(二)要对用人单位的情况多一些了解
诸如用工制度、养老保险、工资住房、工作条件,服务期等,在签定协议前应多一些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以便签订协议时提出相应的要求,以免日后后悔当初的选择。曾在网上看到这样的例子,一位大学毕业生,被北京某外企招聘,报到后发现不大的房间里要住7个人,找老板理论,老板说:“我们单位的住房条件确实困难,你也没有对住房条件提什么要求嘛。”这位同学只得作罢。若是他先对该公司的职工住房条件有所了解,就可以在签合同时提出自己的要求,或另作选择。另外,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与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在他们的监督与指导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以保证合同的公正性、合理性,减少漏洞。
(三)提高就业的法律意识,提高严格履行就业协议的自觉性
从过去的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来看,双方违约责任主要在毕业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毕业生由于签约前没有认真作好思想准备,等清醒后后悔;有的毕业生抱着保底的思想,虽有学校关于就业协议一经签定“有关各方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违约,须经得签约诸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和“要向学校交纳违约金”的管理规定,心想反正是要违约,不就是几百块钱,不妨先签,然后随时违约到条件更好的单位;还有的同学,到工作岗位上不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就“跳糟”,不辞而别。许多合同纠纷的双方并不诉诸法律,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多次哀求下不得不放行,学校也不得不放行,给学校的名誉带来损失,给今后毕业生就业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我们经常发现往往一个人违约会造成整个地区我校毕业生就业的困难的现象。有毕业生向学院反映,用人单位看到我们学校的推荐表,就说: “淮北煤师的,我们不要,签了也不来”,还和旁边的用人单位介绍起我院毕业生违约情形,我们的毕业生尴尬而去。可见违约的影响如何之大!为此,学院规定签定协议后凡用人单位不同意违约的,学院不同意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要提高严格履行就业协议的自觉性,签定就业协议前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四)注意签约截止日期
学院规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必须于4月30日前报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逾期就业指导中心报安徽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办理。因为5月初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要把毕业生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4月30日不交协议,学校将认为你未落实就业单位,把你的就业计划列入家庭所在地县市教委(非师范为人事局),由家庭所在地县市教委(非师范为人事局)进行二次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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