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夫妻双方同意变更才能申请变更子女姓名,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公民变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2)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3)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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