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异议,可以做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物异议之分。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是解决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就执行标的能否执行的争议,以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也反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当增加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应列为本案执行,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诉是针对执行标的物,而非执行行为)。
2、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30条和32条。他们发生的情形并不一样,都是申请执行人提出时,就看他针对的是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物不可执行且被支持的裁定,还是对不予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异议裁定不服。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hunanyuer.com/falvbaike/42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