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需注意的是,如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赌债等,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包括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等。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包括本金金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计算方式等。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
5、证明存在抵押、担保的证据:设定抵押的民间借贷,如设定抵押涉及到不动产,需提供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证明。有担保人的,需提供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合同,或具有担保人签字的借条、借据。
6、证明诉讼时效的证据: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三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为延长诉讼时效,可在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三年或提出还款主张后三年内以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或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以延长诉讼时效。
7、已办理可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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