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
(一)解散清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182条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破产清算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法人变更与企业清算没有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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